563 发表于 2016-12-12 14:10:26

2017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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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简章为上海政法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第一版(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第一版")。上海政法学院将于2016年9月发布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第二版(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第二版")。
      在招生简章第二版中,除了将明确第一版中未明确的报名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外,还可能新增研究生招生专业。招生简章第一版已列明的事项,特别是已列明的招生专业的考试科目(注意:与2016年相比,2017年初复试内容有重大调整)及参考书目,在招生简章第二版中将不作调整。
  招生简章第二版中如新增研究生招生专业,将同时公布新增专业的考试科目和参考书目。
  一、学校简介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
  我校坚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与上海城市治理法制保障的需求,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学科、智库、培训平台,培养具有法治精神、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应用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知名政法大学。
  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阵容强大。学校现有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217人,其中具有法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有80人,正教授50人,副教授3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占导师组成员的85%以上。在检察院、监狱、人大等实务部门挂职经历的导师10人;担任重要学术兼职的导师24人,其中3人担任国家级学会副会长、4人担任省部级学会会长。研究生导师队伍中,10人兼任其他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东方学者"特聘教授1人、"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5人、上海市"曙光学者"7人、上海市"浦江学者"6人、上海市"晨光学者"7人、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人。
  
二、培养目标
  我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招生专业、人数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017年我校拟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130名。其中,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20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45名,刑法学专业研究生65名。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2017年拟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90名。其中,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125名,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65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六个培养方向:(1)刑事司法;(2)政府法务;(3)民商法;(4)知识产权法;(5)金融法;(6)国际经济法。上述方向考生网上报名时不用选报,录取后选择确定。
  以上(一)、(二)项所列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不作为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依据,我校将在教育部正式下达招生规模后,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将发布在我校研究生处官网上,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
四、学制与培养
  (一)学制
  学术型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学制三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学制二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学制三年。
  (二)培养方式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所在专业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培养制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其中校内专家主要负责学术指导,校外专家主要负责实务指导。
  我校招收委培硕士研究生。该类考生在网报时务必在"报考类别"处选择"委培"。委培研究生入学后培养方式分两种,即脱产学习和非脱产学习。脱产学习为日常授课(周一到周五)、非脱产学习为集中授课,集中授课一般安排在节假日、周末或其他集中时段。考生选择委培的,复试时需签订我校提供的三方协议,由单位签字盖章,本人签字,三方协议在我校研究生处官网下载。
  委培不脱产学习的考生与脱产学习的考生的复试分数线分开划线,但均需达到国家最低分数线。
五、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6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A、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满两年(2015年9月1日以前毕业)者;B、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同等学力考生报名时必须同时具备:A、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B、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六门以上所学专业课程合格成绩单(由本科院校教务处盖章证明);
  (4)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考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在职委培考生报考前需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简章第五条第(一)款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的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三)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简章第五条第(一)款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的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六、报名办法
  我校不接受推免生,只接受统考生。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逾期不再补办理。
  (一)网上报名
  应届考生可选择在2016年9月份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预报名(通过互联网登录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下同)。
  正式网报时间为2016年10月-11月,具体时间请届时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市)报考点,其他考生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市)报考点。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在报名期间,考生可以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在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于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教育部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考生在报名时应全面、客观填写个人信息,如考生在报名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报考、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
  (二)现场确认
1.时间:2016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请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2.地点:在上海市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点--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桂林路100号)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3.材料: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同等学力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网上报名编号到报考点确认报考资格,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生、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已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4.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报名无效,报考费不退;
5.未在网上报名的考生,现场不能补报;
6.考生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准考证网上下载打印
  考生于2016年12月(具体时间请届时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前后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只可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对于同时填报多个招生单位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2.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系统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3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须及时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或学籍信息);
3.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备注"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4.在职人员报名时,不必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与工作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5.我校重要通知将在网站发布的同时,辅以手机短信提示,请务必填写正确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时间除外)。
七、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件参加初试:
1.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底或2017年1月初(具体以教育部公布的考试时间为准);
2.初试地点由报名点另行通知;
3.考试大纲、命题范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其中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一或俄语或日语)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定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余的业务课由学校自行命题(学校提供考试参考书目或大纲)。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其中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一或英语二或俄语或日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硕联考综合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各专业具体考试科目详见本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各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150分。
  (二)复试
  我校复试办法和程序将于3月中旬在我校研究处网站(http://yjsb.shupl.edu.cn/index.php)发布。
1.复试时间:3月底4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复试地点:上海政法学院;
3.复试分数线:学校依据教育部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和录取政策,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成绩,确定进入复试的总分、单科分数要求;
4.复试比例:我校实施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复试比例在130%左右(复试分数线试点实行国家分数线的专业除外);
5.复试内容及比重:复试采取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形式,总分22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100分,综合面试120分(含英语听说20分);
6.初试、复试成绩权重:拟录取总成绩为初始分数与复试分数相加总合,初试分数与复试分数均不折算,按实计入总成绩。总成绩中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
7.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含高职高专学历毕业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参加复试时,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另行通知,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八、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复试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调剂分为校内调剂、校外调剂。校内调剂是指原报我校且满足校内调剂条件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其他专业。校外调剂包括原报外校且满足我校接收校外调剂条件的考生申请调剂我校和原报我校但未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要求的考生申请调剂外校。申请校外调剂,考生必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当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
九、体检
  考生复试时按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十、培养费
  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的培养费为0.8万/年,不脱产学习的培养费为1.5万/年;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脱产学习的培养费为1.8万/年,不脱产学习的培养费为2.5万/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脱产学习的培养费为2.25万/年,不脱产学习的培养费为2.95万/年。
十一、录取
  (一)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二)录取前,定向就业的考生需单位、学校和考生三方签署培养合同,入学时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不转入学校;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入学时其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学校,户口可按需要同时迁移。
十三、信息发布和其他事项
  (一)招生信息官方网站
  我校发布各类研究生招生信息及相关通知的官方网站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主页(网址:http://yjsb.shupl.edu.cn/index.php)。
  (二)招生政策调整
  如果国家在本招生年度调整研究生招生政策,或者出台新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及时予以公布。
  (三)有关材料发放
1.初试成绩单、复试通知书及复试结果:考生自行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打印或查阅;
2.录取通知书:由我校负责寄发本人;
3.其他通知都将在网上公布,不寄发书面通知。
  (四)禁办考研辅导班
  学校严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举办、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硕士研究生考研辅导班,严禁组织或参与考研辅导书和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严禁本校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考研辅导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法学楼B1302室
  邮政编码:201701
  联系电话:021-39227142(袁老师)
  图文传真:021-39227143
  官方网站:http://yjsb.shupl.edu.cn/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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